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167號
PCDV,107,司票,2167,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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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167號
聲 請 人 朱勝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已於10 7 年5 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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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