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美齡
債 務 人 鄭慕潔
債 務 人 李靜亞
債 務 人 鄭春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鄭慕潔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李靜亞、鄭春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
(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償
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
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
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
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308,32
3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
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
違約金。另李靜亞、鄭春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8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靜亞、鄭│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308323│春蘭、鄭慕│2月01日起 │4月30日止 │ │
│ │元 │潔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5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靜亞、鄭│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8323│春蘭、鄭慕│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潔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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