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054號
PCDV,107,司促,21054,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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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4號
債 權 人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代 理 人 關志匡
債 務 人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壹仟壹佰貳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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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