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611號
PCDV,107,司促,20611,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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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魏宗仁
債 務 人 呂宜庭
債 務 人 呂徐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宜庭於民國(以下同)98年至102年間邀
  同債務人呂徐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8筆,計新臺幣(以下同)301,281元,
  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
  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目前為年率1.61%
  ),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
  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
  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107年7月20日轉列催收款時為年率1.61%+1%=2.61%),如
  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
  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呂宜庭等僅繳納本息至106年11月30日止,
  其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
  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76,110元整,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宜庭、呂│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7│年息1.61%   │
│  │176110│徐洲   │2月1日起  │月1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61%   │
│  │   │     │月2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宜庭、呂│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7年7│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6110│徐洲   │月2日起   │月19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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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