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37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黃品萱即張惠蓮
債 務 人 廖又蒼
一、債務人黃品萱即張惠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
肆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壹萬貳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
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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