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168號
PCDV,107,司促,20168,201807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6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呂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零壹元,及
  其中陸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