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七年
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孝榮於民國98年8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3566-1817-6000-0164),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4年5月27日止共消費
簽帳49,89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