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916號
PCDV,107,司促,19916,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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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品蓁即陳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零壹佰玖拾
  叁元,及其中捌萬柒仟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品蓁即陳佳琪於民國89年2 月10日向債權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 :NO :4579-6684-5514 -1108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
   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
   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
   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12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
   87,045元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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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