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778號
PCDV,107,司促,19778,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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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7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璟閎
債 務 人 陳定國
債 務 人 李玉燕
一、債務人陳定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
  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定國
  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玉燕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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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