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669號
PCDV,107,司促,19669,201807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宋依蘋
債 務 人 元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銘南

債 務 人 胡國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
  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