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馮博原即馮浩志即上形色商行
債 務 人 馮林秀玉
債 務 人 馮蝶即馮慧敏
一、債務人馮博原即馮浩志即上形色商行、馮林秀玉應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
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馮博原即馮浩志即上形色商行、馮林秀玉、馮蝶即馮
慧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馮博原即馮浩志即上形色商行、馮林秀玉、馮蝶即馮
慧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貳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債務人馮博原即馮浩志即上形色商行、馮林秀玉、馮蝶即馮
慧敏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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