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31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玉鳳
債 務 人 邱陳鼎
一、債務人陳玉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陸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零九九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陳玉鳳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陳玉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陳鼎給付之
。
債務人陳玉鳳、邱陳鼎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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