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錦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錦霜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2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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