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125號
PCDV,107,司促,19125,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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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1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心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肆佰元、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心愉於104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7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5,410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52元整、消費款39,99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1,88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82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1,876元整自10
  7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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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