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093號
PCDV,107,司促,19093,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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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93號
債 權 人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債 務 人 黃榮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壹
  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部分自本件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債權人之請求金額中有新台幣6117元部分依債權人所主張
  之原因事實顯示已係利息,自不得再滾入本金向債務人請求
  利息,就該部分利息之請求予以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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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