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064號
PCDV,107,司促,19064,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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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0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予姵(原名:謝汶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貳萬柒仟零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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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