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933號
PCDV,107,司促,18933,201807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33號
債 權 人 余玉蘭
債 務 人 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澄
債 務 人 林紀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王美澄僅為
  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故雖於系爭支票之
  正面蓋章,乃代表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據,
  除非再次蓋章(亦即支票正面須有兩次個人簽章),否則不
  得認為王美澄個人有簽發票據而擔任發票人之意,故債權人
  對王美澄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智慧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