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1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錦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錦霜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
自103年1月1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51616元整,及自107
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107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
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
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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