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債 權 人 許志成即歐順宅修工程行債 務 人 周嘉鴻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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