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石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叁仟壹佰零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石吉於民國92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 元,約定分05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
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6月22
日止累計1,818,002 元未給付(其中471,328 元為本金,
1,342,895 元為利息,3,77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石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6月22日止累計165,101 元正
未給付,其中43,585元為消費款;121,516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6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石吉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3585 │ │6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石吉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71328│ │6月23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