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89號
PCDV,107,司促,18589,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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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丁聖紋
債 務 人 許傳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玖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二O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7年0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二、緣債務人許傳明於民國104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60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
  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雖經催討,
  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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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