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若妍即吳雅文
債 務 人 陳春祝
一、債務人吳若妍即吳雅文、陳春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若妍即吳雅文前就讀私立樹人家商、耕莘健康
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陳春祝、案外人吳火旺(已辭世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0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5,293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若妍即吳雅文自民國106 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2,492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春祝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若妍即吳│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82492 │雅文、陳春│5月01日起 │1月14日止 │一五 │
│ │元 │祝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若妍即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2492 │雅文、陳春│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祝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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