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46號
PCDV,107,司促,18546,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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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江韋宏
債 務 人 李井芬
債 務 人 江俊明
一、債務人江俊明江韋宏李井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韋宏前就讀私立中華高中進修學校、私立
  樹人家商進修學校邀同債務人李井芬江俊明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3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
  幣(下同)7521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韋宏自民國107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173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井芬江俊明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俊明、江│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31736 │韋宏、李井│2月01日起  │6月06日止  │一五     │
│  │元  │芬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0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俊明、江│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736 │韋宏、李井│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芬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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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