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508號
PCDV,107,司促,18508,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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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50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欣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零玖拾叁元
  ,及其中壹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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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