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王源遠
債 務 人 陳欣妤
債 務 人 陳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欣妤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陳慶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
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6筆貸款金額
分別為26,028元、25,978元、23,264元、22,964元、20,420
元及19,480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
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計算,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欣妤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7年02月01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30,226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慶和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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