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157號
PCDV,107,司促,18157,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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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5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伍仟壹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肆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
  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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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