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65號
TYDV,89,重訴,165,200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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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周珮玲
  被   告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十 五元,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八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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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