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陳娥
債 務 人 郭朝安
一、債務人陳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伍仟玖
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郭朝安給
付之。
二、債務人陳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
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郭朝安給付之。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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