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045號
PCDV,107,司促,18045,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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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黃雯絹
債 務 人 黃林麗雲
一、債務人黃林麗雲黃雯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零
  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雯絹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林麗
  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
  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8,
  38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雯絹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7年02月01日(即第19期),依前
  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8,071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黃林麗雲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林麗雲、│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8071元│黃雯絹  │2月01日起  │6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6月2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林麗雲、│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8071元│黃雯絹  │3月02日起  │6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  │
│  │   │     │6月21日起  │9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9月02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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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