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028號
PCDV,107,司促,18028,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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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林良儒
債 務 人 張美鳳
債 務 人 林宜甄
債 務 人 林宜芬
債 務 人 林惠婷
一、債務人林惠婷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忠正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
  務人林良儒張美鳳林宜甄林宜芬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良儒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張美鳳、被繼承人林忠正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參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
  通知書」動用4筆共計新臺幣104,789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
  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良儒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債務人林良儒尚餘本金45,016元整(逾期利息、違
  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張美鳳、被繼承人林忠正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忠正於98年6月10日死亡
  ,且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查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
  條及同法條第 1款規定,被繼承人林忠正林良儒,尚有繼
  承人即債務人林宜甄林宜芬林惠婷,被繼承人死亡日為
  民法繼承編修正公告當日,並無指定特別實施生效日期,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應自98年6 月13日實施生效,繼承人
  應依修正前民法負擔概括繼承責任,惟債務人林惠婷繼承原
  因發生時尚未成年,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之1 條當然限
  定繼承。惟債務人林良儒為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
  張美鳳對本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4紙,法院繼承回覆
  函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802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良儒、林│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5016 │宜芬、林宜│月4日起   │      │       │
│  │元  │甄、林惠婷│      │      │       │
│  │   │、張美鳳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良儒、林│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016 │宜芬、林宜│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甄、林惠婷│      │      │百分之十,逾期│
│  │   │、張美鳳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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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