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900號
PCDV,107,司促,17900,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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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00號
債 權 人 吳維芬
債 務 人 林詠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中,就請求金額超過借據所載之壹佰萬元部分之依
  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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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