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00號債 權 人 吳維芬債 務 人 林詠薇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請求中,就請求金額超過借據所載之壹佰萬元部分之依 據及相關釋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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