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597號
PCDV,107,司促,17597,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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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本吉安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本吉安幸已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出境國 外,迄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一份 在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 得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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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