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378號
PCDV,107,司促,17378,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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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78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務 人 陳志達
債 務 人 黃琬庭(原名:黃芯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肆佰捌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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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