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志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志仁
債 務 人 塗志仁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柒萬貳
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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