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364號
PCDV,107,司促,17364,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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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雅筑
債 務 人 羅崇宏
債 務 人 羅至宏
一、債務人羅崇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
  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
  務人羅至宏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羅至宏既為
  一般保證人,則享有先訴抗辯權,故債權人之聲明中未陳明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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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