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1號
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債 務 人 翔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昌
債 務 人 陳文昌
債 務 人 陳佳言
債 務 人 張紘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聲請所依據之租賃契約( 契約編號:00000000、
00000000) 號是否業經出租人即逕行終止,或經承租人要求
提前終止,或尚未終止,如經出租人即逕行終止,或經承租
人要求提前終止時,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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