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871號
PCDV,107,司促,16871,201807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8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祈佩
債 務 人 陳議勳(原名:陳秀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零柒拾叁元
  ,及其中柒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
  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