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458號
PCDV,107,司促,16458,201807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施水任
債 務 人 施何麵
一、債務人施水任施何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宗龍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肆佰零伍
  元,及其中貳仟肆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柒萬玖仟零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
  伍仟伍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
  叁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陸萬壹仟捌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捌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