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施水任
債 務 人 施何麵
一、債務人施水任、施何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宗龍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肆佰零伍
元,及其中貳仟肆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柒萬玖仟零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
伍仟伍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
叁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陸萬壹仟捌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捌萬叁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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