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417號
PCDV,107,司促,16417,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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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41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債 務 人 顏淑美
債 務 人 謝任唐
債 務 人 謝佳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健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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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