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680號
PCDV,107,司促,15680,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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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林陶鈞
債 務 人 林昆談
債 務 人 呂旭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叁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陶鈞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林昆談呂旭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並出
   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 筆,計56,071元。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陶鈞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23,43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
   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昆談、呂
   旭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
   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旭惠、林│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3439 │昆談、林陶│月12日起  │      │       │
│  │元  │鈞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呂旭惠、林│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439 │昆談、林陶│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鈞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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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