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315號
PCDV,107,司促,15315,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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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15號
債 權 人 林國仕
債 權 人 林秀皇
債 權 人 林高花
債 權 人 林國輝
債 務 人 劉美玲
債 務 人 劉秉澄
債 務 人 施逸樺
債 務 人 劉中興
債 務 人 劉蔚晨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陸仟壹
  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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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