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63號
債 權 人 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英
藍建嵐
周祈宏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和迪即陳桂芳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和迪即陳桂芳之遺產管理人發 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 10日內補正債權人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現任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聲請狀之具狀人欄簽章等,債權人已 於107 年6 月6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 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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