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27號
PCDV,106,重訴,327,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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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   告 本本國際有限公司
      社團法人台灣插畫師協會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睿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聿雙律師
被   告 楊勝智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原告社團法人台灣插畫師協會(下稱原告協會)係自民國10 1 年8 月26日成立,以發揚推廣插畫創作、協助創作者為宗 旨之公益目的民間團體。被告為原告協會第一屆理事長,負 責綜理督導會務,任期自101 年8 月26日起,至104 年9 月 7 日遭內政部撤職,原告協會嗣後於104 年11月28日改選第 二屆即現任理事長劉睿龍。而原告協會前於103 年間籌備進 行「亞洲插畫師年鑑2015」(下稱年鑑)計畫,徵集200 多 位台灣本土插畫師之作品集結出書,推廣本土插畫師之能見 度,拓展產業規模。然因原告協會無人力財力親自執行,亦 不願承擔可能虧損之風險,乃將年鑑計劃委託予由劉睿龍所 經營之本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本本公司)負責執行,故被 告代表原告協會與本本公司於103 年3 月12日簽訂合作契約 ,約定本本公司為年鑑計畫之執行單位,負責執行所有事宜 ,原告協會僅掛名為主辦對口單位,不支付任何費用,任何 損益全部由本本公司承擔,費用由本本公司自行籌措與負擔 。本本公司接受委託後,積極任事,秉持推廣插畫之熱忱, 投入本身人力、資源,付出魔大美術、編輯、印刷、行政及 人事成本,處理所有徵稿、審稿、甄選、與插畫師簽訂授權 契約、編輯、排版、出版、尋找合作廠商、宣傳、舉辦行銷 活動、銷售年鑑等事宜,致力提高年鑑之能見度及媒體曝光 ,以增加銷售。為此,本本公司規劃二項宣傳行銷活動:⑴ 於嘖嘖網站推出「年鑑預購」活動、⑵於華山文創園區舉辦 「20 15 亞洲插畫祭」行銷活動。本本公司發想、執行該二



項行銷宣傳活動,均曾與被告討論,被告亦每每表示同意。 年鑑計畫逐漸付諸實踐後,插畫師們踴躍投稿,熱切期盼, 上下一心,成果斐然。詎料,被告見年鑑計畫超乎預期之成 功,深感意外及眼紅,為免主辦人劉睿龍高震己,下屆理 事長職位不保,竟在插畫師對活動內容有疑義而向原告協會 詢問時,不予澄清,反而趁機挑撥,佯作不知,指控本本公 司及劉睿龍未經原告協會授權舉辦活動,嗣後更以原告協會 理事長之身分(未經原告協會授權),多次以網路發文及律 師函等方式,公開指控本本公司及劉睿龍之不實言論。被告 種種不實言論令聽聞者心生誤解,產生本本公司及劉睿龍冒 用協會名義吸金、濫用插畫師作品營利、欺詐公眾善意等負 面印象。一時間插畫界及文創界滿城風雨,無所適從,部分 插畫師對本本公司、劉睿龍心生誤解,多所怨言;合作廠商 更心生疑懼,紛紛停止合作關係,至今仍將本本公司、劉睿 龍列為拒絕往來名單,造成本本公司、劉睿龍之名譽、信用 及營業損失之損害。而被告傳述明知為不實言論之誹謗行為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 起訴在案。
㈡、被告未經原告協會理事會授權,擅自以理事長身分發表不實 且不當之言論,貶損原告協會之公益形象,侵害原告協會之 名譽、信用:
1、按原告協會章程第16條規定,原告協會之最高決策與執行機 關為理事會,負責擬定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及其他 應執行事項,章程第4 、7 、9 、10、13、22、24、25、28 、32條亦明定各項重要權限由理事會執掌,足證原告協會為 合議制團體,由理事會執掌協會事務之決策與執行,理事長 則上承理事會之命,綜理督導會務與對外代表(第17條)。2、原告協會之理事對於本件爭議,多認因涉及原告協會、理事 會成員(劉睿龍)、會員、插畫師、受委託單位(本本公司 )、合作單位(華山文創、布克公司)、消費者等,牽連甚 廣,宜由協會協調處理。被告卻不予理會,使事態擴大至不 可收拾,無視全體插畫師之期盼與利益,強行以法律手段停 止年鑑計畫,其所為不僅為理事們共同反對,更違反協會之 宗旨- 團結合作,發揚插畫。
3、被告係受原告協會委任處理事務之人,不思以協會之利益為 念,無視其他理事之反對意見,也未取得理事會授權,一意 孤行,強行迫使年鑑計畫終止。插畫師們不僅失去盼望已久 之曝光舞台,更莫名其妙遭被告恫嚇被列為訴訟關係人,人 心惶惶,怨聲四起,對原告協會極為不滿,嚴重貶損原告協 會之公正公益形象,徒留內鬨不休、辜負會員信任、傷害插



畫師權益之惡劣評價。此外,合作廠商也因此本件之紛擾, 心生疑懼,至今仍將原告協會列為拒絕往來名單,造成原告 協會名譽、信用之損害。
㈢、插畫師依插畫著作授權使用同意契約書(下稱插畫著作使用 同意書)授權原告協會使用,原告協會再透過合作契約委託 本本公司執行,此合作精神透過以下契約條款具體展現:⑴、插畫著作使用同意書之前言:…依下列之雙方協議,授權原 告協會使用,依此合約內容,本本公司同意接受原告協會委 託為執行單位代為處理出版台灣插畫師協會年鑑所有事宜, 並且協會不經手任何金錢。
⑵、插畫著作使用同意書第5 條:「甲方僅同意乙方將主題插畫 作品圖檔使用於〈台灣插畫師協會年鑑〉書名暫定,及本著 作物行銷相關使用。」。
⑶、插畫著作使用同意書第8 條:本著作物發行或延伸商品販賣 所衍生任何金錢上的損益,乙方不經手任何金錢,全部由本 本公司承擔風險,全權負責處理。
⑷、插畫著作使用同意書末頁之「立契約人」欄位,亦將執行單 位:本本公司共同列名。
⑸、合作契約第1 條第1 項第1 款:甲方依本計畫之情況,配合 掛名為本計畫之主辦對口單位,而乙方為本計畫的執行單位 。第2 項第1 款:乙方為本計畫之執行單位,負責執行所有 事宜。第3 條第2 項:乙方需配合與台灣插畫師協會會員簽 署插畫著作權使用同意契約書,並配合完成其契約書合作條 款。第5 條第4 項:為宣傳或行銷之目的,雙方得使用雙方 之名稱、圖片及相關內容作為行銷與簡介使用。第5 條第6 項:本計畫期間製作之圖片,雙方得於契約期間使用於媒體 。
2、故本本公司依據上述契約條款,確實有權銷售年鑑、舉辦行 銷活動、使用插畫作品於行銷活動及製作衍生商品。㈣、被告傳述不實言論如下:
1、被告於103 年12月23日臉書(Facebook)網站發文指控劉睿 龍及本本公司:「提醒前副理事長劉先生,請勿再使用自行 私設的協會信箱對外發言徵稿,以免混淆視聽及不必要的法 律責任,請自制」、「協會幹部跟各位一樣是同樣沒有被告 知討論募資執行細節,僅由一份單純的年鑑合約,被本本國 際於昨日一併用行銷活動籠統帶過」等語(下稱臉書言論) 。
2、被告於104 年2 月25日向華山文創寄發律師函(下稱系爭律 師函一),指控本本公司:「未經本協會同意擅自舉辦2015 亞洲插畫祭」、「活動中展出本協會插畫師之作品皆未經合



法授權」、「刊登於華山1914半月刊vol .19 之圖亦未事先 取得本協會同意」等語。更有甚者,被告竟偽造契約條文, 於律師函中不實聲稱:「契約第1 條第1 項第2 款…若內容 涉及甲方商標或素材等使用,應事先告知甲方確認後始得使 用」云云,指控本本公司未事先告知甲方(即原告協會)而 使用其素材。然正確之契約條文第1 條第1 項第2 款實係: 「若內容涉及乙方商標或素材等使用,應事先告知乙方確認 後始得使用」係保障乙方(即本本公司),被告竟將「乙方 」修改為「甲方」,故意造假、混淆誤導他人。3、被告於104 年2 月25日向布克文化公司寄發律師函(下稱系 爭律師函二),指控本本公司:「未經本協會同意即擅自委 由布克文化出版事業部印製上有本協會插畫師所繪之插畫紅 包袋、明信片、提袋等衍生商品,併出版電子書」、「未經 本協會合法授權」以及未事先告知原告協會而使用其素材等 ,混淆誤導他人。
4、被告於104 年3 月3 日向200 多位插畫師以電子郵件寄發律 師函(下稱系爭電子郵件),指控本本公司:「未經本協會 同意即擅自舉辦2015亞洲插畫祭」、「冒用本協會名義對外 募集資金(詳細金額無從得知),所募資金流向不明」、「 私自印製上有本協會插畫師所繪之插畫紅包袋、明信片、提 袋等衍生商品」、「自行委由他人出版電子書」、「未經本 協會合法授權」等語,復偽造契約條文,將「乙方」修改為 「甲方」(偽造情節同前),故意造假,欺騙二百多位插畫 師;此外,復恫嚇插畫師們必須配合起訴,否則「將於訴訟 中逕予以列為關係人或證人」插畫師們為此驚惶不安,怨聲 四起,群情氣憤,原告協會至此徹底名譽掃地。更有甚者, 被告發函對象中「默默文創」、「友善文創」等插畫經紀公 司並非原告協會會員,而係本本公司以自身人脈邀請參與年 鑑計畫。被告為誹謗本本公司及劉睿龍,不分青紅皂白濫發 律師函,竟連全不相干之人也牽連在內,造成他人困擾,顯 係意圖損害本本公司及劉睿龍之名譽、信用。
5、被告於104 年3 月3 日於原告協會網站發布聲明(下稱系爭 聲明),指控本本公司:「未經授權下,私下製作本協會未 授權的相關商品及電子書」、「誇張的進行募款」等語,及 指控劉睿龍:「從事令本協會與插畫創作者不解之相關商業 行為以獲取自身利益」等語。
6、被告於104 年3 月8 日召開說明會(下稱系爭會議),自行 及委託律師指控劉睿龍:「劉先生認為說在這個地方有很大 的商機…就把這個東西把他給無限的推衍…包括一些商品的 形成,包括一些相關的一些週邊的東西的推展,甚至還有一



些資料出現他有對外募資,甚至出了一個東西叫做電子書。 就形式上法律上,當初理事長給我看的時候,我是覺得,這 些是在合約上沒有出現的,甚至給各位創作者的授權書的內 容中都沒有的事情」、「為什麼他還可以這麼義正嚴詞,難 道裡面有什麼利益分配嗎?那如果沒有,為什麼還要跟他那 麼多的同一陣線的人在做一些似是而非的事情」等語。㈤、被告知悉並同意「年鑑預購」及「2015亞洲插畫祭」二項行 銷活動之事實經過:
1、103 年9 月至11月間「年鑑預購」活動:⑴、本本公司為推廣年鑑計畫,於「嘖嘖群眾集資平台」網站推 出「亞洲插畫師年鑑2015」預購活動,有三種預購方案:新 臺幣(下同)1,200 元、700 元、500 元,分別預購一至二 本年鑑及明信片書等週邊商品,三種預購均為有償給付,對 價相當,法律性質為買賣。而依據合作契約,銷售年鑑本即 契約委託之項目,本無須另徵求原告協會同意,合先敘明。⑵、按「群眾募資」為近年盛行於新創事業之籌資方式,新創事 業將其商品服務內容發布於群眾募資網站,設定「贊助額」 與「回饋內容」,吸引認同之消費者付款「贊助」並獲得「 回饋」。其法律性質依消費者「贊助」之金額與所獲得之商 品服務「回饋」之對價關係,可分為「買賣型」(對價相當 )、「贈與型」(無對價純贊助)及「混合型」(對價不相 當),而本件明顯屬於對價相當之「買賣型」。查被告及其 下屬蔣明志(時任原告協會秘書長),於預購期間曾分別於 臉書網站中分享此專案、按讚,並留言支持等,顯然十分認 同此預購活動,也明確瞭解該活動係「預購」,以及售書總 價金不過232,650 元而已等事實。被告、蔣明志劉睿龍城邦集團總編輯賈俊國等四人,於103 年12月22日曾為平息 爭議而召開會議,四人達成共識共同發表聲明文,清楚說明 「年鑑預購」為本本公司執行出版籌措資金的方式,無違約 及違法問題,並公佈於原告協會之網站及臉書網站。不料, 因有部分插畫師因不明白「群眾募資」意義,誤以為「群眾 募資」係向社會大眾做公益募款,而質疑原告協會及本本公 司利用插畫師作品募款。被告明知實情,不僅不予澄清,竟 將佯作不知,聲稱原告協會從未授權本本公司,隱匿事實, 利用「募資」二字易生誤解之機會,將「預購」曲解為「募 款」,惡意指控本本公司:「擅自冒用協會名義募集資金」 、「詳細金額無從得知」、「所募資金流向不明」、「誇張 的進行募款」等不實言論。
2、104 年1 月至2 月「2015亞洲插畫祭」活動:⑴、本本公司為推廣年鑑計畫,於華山文創舉辦「2015亞洲插畫



祭」行銷活動,該活動免費入場,現場陳列年鑑中收錄之作 品,也邀請多位插畫家舉辦簽書見面會。消費者可現場觀賞 插畫作品,進而選購年鑑,並請插畫家簽名,此為書籍出版 界普遍常見之行銷宣傳方式。
⑵、被告及蔣明志於該活動舉辦前即知悉並贊同,曾表示:「插 畫師協會將來從年鑑延伸成插畫展覽」、「本本統籌,需要 幫忙請不吝隨時提出」、「本本跟合作單位談好就好」等語 ,甚至要求舉辦開幕Party 。
⑶、除前開103 年12月22日共同發表聲明外,被告要求本本公司 應徵求每位插畫師參與「2015亞洲插畫祭」之同意,本本公 司遂於103 年12月17日以電子郵件向所有插畫師徵詢參加意 願,絕大多數插畫師均回覆表示深感榮幸十分樂意、非常期 待、感謝、開心、全力支持配合之意(因信件多達200 多封 ,僅摘錄部份),僅極少數(含被告)不願參加。而「2015 亞洲插畫祭」僅陳列同意參與之插畫師作品,未陳列不同意 參與之插畫師作品。
⑷、綜上,對於「2015亞洲插畫祭」活動,本本公司不論依合作 契約、插畫著作使用同意書、被告及插畫師之同意,均無違 反契約或侵害著作權之情形,此為被告明知。不料,當時有 部分插畫師因對年鑑排序、版面大小、展示位置優劣、執行 細節等有意見,向原告協會表示不滿。被告不僅不予協調, 竟趁機挑撥,佯作不知,聲稱原告協會從未授權並隱匿被告 根本清楚所有過程之事實,指控本本公司前開不實言論。㈥、本本公司、劉睿龍、原告協會因本件爭議遭受各方指責或質 疑,不僅104 年度年鑑計畫中途而止,105 、106 年度年鑑 計畫亦遭質疑與疑慮,如華山文創、布克文化立即終止合作 、布格藝術回報台中的「亞洲插畫祭」活動受阻、自轉星球 經紀公司來信要求正式說明、Asian lllustrations Collec tion in South East Asian來信要求說明等,令原告疲於應 付,且至今仍被合作廠商列為拒絕往來名單,如華山文創持 續拒絕與原告合作,導致原告之合作夥伴飛躍文創停止與原 告之合作、林瑋倫先生回報105 年「亞洲插畫祭」與日本插 畫界之合作被日方拒絕等,貽害深遠,且流弊遍布國內、國 外之插畫界,傷害至深。
㈦、損害賠償:
1、本本公司部分:
⑴、所失利益- 年鑑銷售損失:
年鑑原定於104 年全年度銷售,惟被告四處濫發律師函揚言 起訴後,合作廠商華山文創、布克文化於104 年2 月底終止 合作,插畫界、文創界也心生疑慮不敢再與本本公司合作,



年鑑計畫不得不黯然停止,致本本公司之財產權、營業權受 有損害。本本公司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後段、第 216 條第2 項,請求104 年3 月至12月間不能銷售年鑑之營 收損失,以年鑑每本定價800 元,每月銷售量約500 本(1 、2 月之「收銀機發票」銷售額79萬餘元之銷售額,可反推 銷售量約1,000 本)計算,損失共計400 萬元。⑵、所失利益- 贊助費用損失:
年鑑計畫係搭配贊助廠商之廣告攤位共同執行,本本公司, 本已為年鑑計畫談定多間贊助廠商共同協辦,卻因被告四處 濫發律師函揚言起訴,致年鑑計畫無從續行,致本本公司之 財產權、營業權受有損害。本本公司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後段、第216 條第2 項,請求未能取得之廠商贊助 款項共105 萬元:布格藝術股份有限公司30萬元、威卡洛斯 創意行銷事務所30萬元、恩克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萬 元、星星創意工作室15萬元。
⑶、非財產上損害:本件之不實言論對本本公司之營業信譽、信 用等人格社會評價造成重大貶損,流害久遠且遍布國內外, 需耗費無數之時間與心力一一親自澄清解釋,始能恢復,僅 登報道歉尚不足回復其名譽及信用,本本公司得依民法第18 條、第195 條第1 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相當之金額 100 萬元。
2、劉睿龍部分:
被告之不實言論對劉睿龍之名譽、信用等人格社會評價造成 重大毀損,流害久遠且遍布國內外,需耗費無數之時間與心 力一一親自澄清解釋,始能恢復,僅登報道歉尚不足回復其 名譽及信用,原告劉睿龍得依民法第18條、第195 條第1 項 ,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相當之金額50萬元。3、原告協會部分:
被告係受原告協會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卻不以協會之利益為 念,違反委任關係本旨,在未經理事會決議授權之情形下, 散布不實言論,輕啟訟端,致會員怨言四起,協會陷於內部 分裂連年訟爭之境地,至今仍被諸多廠商列為合作黑名單, 不佳之名聲甚且遍布國內外。被告之不實言論對原告協會之 名譽人格社會評價造成重大貶損,需耗費無數時間與心力一 一親自澄清解釋,始能恢復,僅登報道歉尚不足回復其名譽 及信用,原告協會得依民法第18條、第195 條第1 項、第22 7 條之1 ,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相當之金額100 萬元。㈧、原告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請求回復名譽之必要措施一登報 道歉,內容如附件一所示。
㈨、併聲明:




1、被告應給付本本公司605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劉睿龍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曰止9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給付原告協會10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第一版以 黑白版面面積15公分乘25公分之版面,登載如附件一所示之 道歉啟事各一次,字體大小為「道歉啟事」以二十四級超黑 字體刊登,其餘部分以十六級字體刊登。
5、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6、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當時為台灣插畫師協會(嗣後於105 年5 月12日設立登 記為原告協會,被告認本件行為時原告協會尚未成立,惟以 下仍稱原告協會,合先敘明)理事長,基於理事長職權、會 員意見及監事會決議而發布言論之實際始末:
1、被告即原告協會前理事長、劉睿龍即本本公司之負責人暨原 告協會現任理事長(前為副理事長),當時為推廣插畫在臺 灣的價值,並增加國內插畫家作品之能見度,被告接受劉睿 龍建議,與劉睿龍商議合作出版台灣插畫師年鑑,遂於103 年3 月起,由身為協會理事長之被告向插畫師們邀稿,參與 年鑑之插畫師與原告協會簽訂插畫著作授權使用同意書,由 本本公司受原告協會委託為執行單位代為處理出版台灣插畫 師協會年鑑書籍事宜,原告協會不經手任何金錢,並與本本 公司簽訂合作契約,是原告協會係先取得插畫師獨家專屬授 權圖檔,插畫師僅同意授權原告協會將圖檔使用於台灣插畫 師協會年鑑及書籍行銷使用,而本本公司同意接受原告協會 委託為執行單位代為處理出版台灣插畫師協會年鑑事宜。則 被告當時僅係身為協會理事長,單純地要為協會會員之插畫 師及其他插畫師出版年鑑書籍,豈料本本公司負責人劉睿龍 卻另有所圖,在執行出版年鑑過程中不斷地未經協會同意、 未告知被告,以參與年鑑插畫師之授權圖檔作了許多與出版 書籍以外的事,衍伸許多紛爭。103 年6 月間本本公司給被 告校稿年鑑封面與內頁、專訪版面,該年鑑內容原本係放入 當時原告協會理事長即被告專訪內容,豈料書籍出版後,被 告才看到並未放入被告理事長專訪內容,反而置入從未向協 會提及劉睿龍副理事長專訪內容,而105 年12月28日劉睿龍 於個人臉書上張貼「覺得開心小黃狗把蛋糕吞下肚。雞哥哥 和豬弟弟:覺得乾。為什麼一本台灣插畫師協會年鑑最後變



成亞洲插畫年鑑。…印務:接下來這頁是副理事長的話(序 ),你檢查看看。啊~照片這不就是你嗎?啊~你副理事長 喔?我要卸任了啦^ 都是浮雲虛名。是的^ 今天送印是:亞 洲插畫年鑑,這整年的夥伴們大家辛苦了。而那個B 群組, 那兩個傢伙,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XD」顯見劉睿龍在以本本 公司執行年鑑出版時對於當時為協會理事長之被告及秘書長 蔣明志皆有所隱匿,另有所圖,兩年後對於隱匿被告及蔣明 志,未經協會同意將被告理事長專訪頁面改為置入自己專訪 頁面的往事還沾沾自喜,在個人臉書上發表上述貼文。2、103 年9 月25日劉睿龍擅自以原告協會名義私設網路信箱, 發函給插畫師募資,並於嘖嘖網路平台以亞洲插畫師年鑑co llection2015募資計畫公開募資,而該網頁提及「為了確保 書本能有最好的品質,以及達到最低需1000本的印刷量門檻 ,無可避免須有一筆為數不小的製作成本,因此我們需要您 助我們一臂之力,幫助我們完成這項龐大的出版計畫,一起 為台灣插畫界付出一份心力!這本年鑑共收錄超過1200張優 秀作品,所有所得扣除成本,盈餘將全數作為台灣插畫師協 會營運資金,為台灣的插畫設計產業發展而努力」是劉睿龍 確實以原告協會之名義對外募集資金,且協會不經手任何金 錢,已如前述,然劉睿龍更僅稱募得資金要作為營協會營運 資金,造成參與年鑑插畫師對協會及被告誤解,而從103 年 10月8 日對話框「楊勝智:邀稿至今從頭到尾你有提募資嗎 ?蔣明志:協會只跟本本簽約授權合作年鑑出書的部分,這 也很單純吧!劉睿龍:我是花了些時間計算這三個同時發生 的事情在內部資源裡被曝光的次數說出那個留言!是被告事 前不知情劉睿龍所為募資,且協會秘書長蔣明志也提醒劉睿 龍僅有授權出書的部分,此亦為被告及協會居於插畫師與本 本公司間之立場,再觀之臺北地院104 年度智字第11號10 4 年10月6 日審判筆錄第17頁「原告訴訟代理人:你於103 年 9 月25日開始在嘖嘖網路平台所作亞洲插畫師年鑑collecti on2015募資計畫是否有先告知插畫師協會、楊勝智蔣明志 ?是否有取得兩人同意?證人劉睿龍:…法官:所以證人是 先做了再跟楊勝智蔣明志講嗎?證人劉睿龍:是的。」足 見劉睿龍確未先經協會同意,冒用協會名義對外募集資金。3、103 年12月16日被告收到劉睿龍擅自以原告協會名義私設網 路信箱發電子郵件給插畫師,表示將辦華山亞洲插畫祭展覽 ,導致被列入參展之插畫師錯愕訝異而向協會反應,此從10 3 年12月16日三人對話框:「劉睿龍:請秘書長廣為宣傳20 15亞洲插畫祭…蔣明志:請問現在是?看不懂?1.並無合作 要辦這個,你要我以那個身分宣傳?2.已有會員跟插畫界的



人私訊,不知道這件事,還被點名出席,這樣要不要先處理 一下。3.請自行對200 多位參加的人統一發佈,聯絡信箱電 話相信你有。…劉睿龍:2016會找別的協會舉辦~今年要不 是我一開始傻傻合約是簽給台灣插畫師協會~其實現在也跟 你們無關…明年這模式整個會用別的協會來舉辦!…你們加 油~看看之後有沒有機會弄出比較大型的活動!記得要幫助 台灣插畫師這個理想啊!…蔣明志:提醒劉先生本協會就合 約面的立場,與本本國際僅就亞洲插畫年鑑合作簽約部分, 只有年鑑出書部分給予協助,招募創作者,其餘衍伸活動並 無合作簽約與協會無關,在此提醒。劉睿龍:你不用擔心~ 法律問題我沒想好我不會用這個~…」足見被告在103 年12 月16日才知劉睿龍要辦亞洲插畫祭展覽,許多參與年鑑插畫 師被列入展覽而不知情,蔣明志亦與劉睿龍重申協會立場, 然劉睿龍一意孤行,實際上另有所圖,造成參與年鑑插畫師 對此紛紛擾擾,職是之故,參展事件在插畫師又衍伸諸多疑 問,諸如參展是否要簽授權同意、可否不參展以及參展作業 程序狀況,然關於參展內容劉睿龍亦未告知原告協會,卻如 之前募資又以原告協會名義所私設信箱發函給插畫師,協會 根本無從處理,參與年鑑插畫師對被告亦不諒解,因此被告 於103 年12月20日在網路向插畫師們聲明「台灣插畫師協會 僅授權本本公司出書部分,其餘募資及展覽,本協會都沒有 被告知也無任何相關討論…」並澄清劉睿龍對外發言,純屬 劉睿龍個人行為,並非本協會授權發言,年鑑相關郵件通知 部分非由協會官方信箱發出,劉睿龍亦在此聲明留言:募資 及展覽皆係劉睿龍承接,插畫師們有相關問題皆問劉睿龍, 會一一回覆解釋等語。是募資及展覽確為劉睿龍未經協會同 意而承辦。
4、103 年12月21日,由於參與年鑑之插畫師對於合約、募資、 展覽充滿許多疑義,劉睿龍發布對參與年鑑之插畫師問答關 於募資回答問題1~ 3「…嘖嘖募資僅是本本國際籌措經費的 合法管道之一,並無向協會報告的程序,協會亦無從得知進 而告知創作者。…必須為這個計畫的啟動資金找新出路,很 抱歉對大家並沒有盡到告知的責任,就擅自決定了募資…募 資內容提到為了確保書本能有最好的品質,以及達到最低需 1000本的印刷量門檻…Q3您先前在ABOOYANG文章下方留言裡 有回覆說先將募資得到的21萬投入展覽,請問這樣是否會影 響年鑑印刷的經費?」可見劉睿龍確實未將募資事先告知原 告協會,在嘖嘖募資平台擅自以協會名義對外進行募款,又 劉睿龍在募資時說募資係為了達到最低需1000本的印刷量門 檻而須籌措資金,然實際上年鑑書籍後來由城邦發行,何以



本本公司還須募資印刷書籍?且劉睿龍於問與答時證實係將 募得款項投入展覽,所以當時參與年鑑插畫師在得知未事先 告知募資計畫款項非作印刷使用,反而將募款投入與書籍無 涉且事先不知之亞洲插畫祭展覽仍有爭議,則關於募資所募 得資金究竟多少及作何使用更啟人疑竇,乃至於劉睿龍將單 純書籍出版擴充到募資、展覽是否為合約範圍,皆引發爭議 而無法平息,且插畫師對於劉睿龍執行出版年鑑何以變成由 城邦布克文化出版年鑑、是否違反著作權的疑慮,故布克文 化總編輯賈俊國邀約原告協會理事長即被告、秘書長蔣明志 及本本公司負責人劉睿龍於103 年12月24日討論並簽訂三方 聲明,第1 點為原告協會委託本本公司出版,城邦集團布克 文化負責發行,第2 點募資為本本公司籌措資金的方式,對 於未事先告知創作者,本本公司承諾未來會更謹慎,第3 點 劉睿龍辭去副理事長則係因劉睿龍一再地未告知原告協會, 而擅自用私設信箱以原告協會名義發函給插畫師,引發插畫 師誤解,然劉睿龍為執行單位本本公司之負責人,卻不以本 本公司名義而以原告協會名義,偏離合約精神,是為使權責 分明而辭去副理事長,再者,聲明第3 點2015亞洲插畫祭由 本本公司主辦,原告協會協辦,然而後續協會並無協辦亞洲 插畫祭,當時會有此協辦字眼係在劉睿龍要求下,然而當時 協辦的前提係要本本公司提供附約再來談,就此從三方聲明 之錄音檔及錄音譯文,可見當時討論聲明確實多次提及附約 ,被告與蔣明志對此仍有疑慮而未簽名「01:18蔣明志:因 為現在寫的是協辦單位,那到底是協辦到什麼程度?怎麼樣 ?我們完全都…?01:25楊勝智:對!可能附約可以解決」 蓋劉睿龍在執行出版年鑑過程中一再地違約,導致參與年鑑 插畫師對此不滿且議論紛紛,則對於要辦執行出版書籍外之 亞洲插畫祭活動,卻要原告協會協辦,然被告與蔣明志對於 展覽內容皆不清楚如何答應協辦「02:47蔣明志:因為如果 我們協辦,後面變成這些參與這些這本書的創作者,我們現 在到底是怎麼樣?我們完全不知道」、「07:03劉睿龍:你 們在擔心什麼?我實在也不想用這個協會協辦」因此最後雙 方就約定附約,楊勝智蔣明志才簽名,此可從103 年12月 24日對話框「10:12楊勝智:好那就附約啦!再弄個附約就 好。劉睿龍:那就我們之間弄附約。蔣明志:那華山之後就 …劉睿龍:如果那個附約生效了之後,等於這個就…14:24 賈俊國:沒問題就可以先簽」豈料簽了聲明後,後續103 年 12月24、25日三人對話框「楊勝智:請本本提供一份正式的 展出切結書先針對華山展。蔣明志:附約這幾天再補上,再 麻煩處理。…劉睿龍:展覽我們不可能辦那種東西~合約沒



寫我們不敢做。…劉睿龍:本本國際對於協會我無權辦展覽 ,什麼展覽同意書那都是沒有的議題…」是劉睿龍又改口不 辦展覽也未提供附約,然劉睿龍仍辦了亞洲插畫祭展覽,被 告至展覽時接獲插畫師反應才知道劉睿龍有辦展覽,則在沒 有附約情況下,並無協會同意協辦,更無所謂被告同意。5、104 年1 月間被告接獲插畫師反應劉睿龍所策展的華山亞洲 插畫祭展覽現場有販賣插畫師授權年鑑圖檔製作之紅包袋、 明信片、提袋等衍生商品營利,然插畫著作授權使用同意書 及合作契約皆未提及本本公司可以製作販售上述商品營利, 顯非在插畫師及原告協會授權本本公司執行出版年鑑之範圍 ,甚而,本本公司將明信片書裡之明信片拆成一張一張單賣 ,顯見明信片已為另外單獨之商品來營利,已逾越插畫師授 權圖檔限制,且劉睿龍製作販衍生商品亦未告知被告及插畫 師,又再引起爭議並向協會反應。故原告協會當時發存證信 函給本本公司,請本本公司提出創作者參展、展覽使用插畫 師作品進行衍生商品販售之授權證明,並請說明展覽、提供 展覽文件、說明募資計畫及其資金使用說明、公開銷售周邊 商品之使用說明,孰料本本公司、劉睿龍不予置理,是原告 協會、被告皆無從知悉本本公司、劉睿龍相關說法。6、104 年2 月4 日本本公司將插畫師年鑑以電子書形式販賣, 又引起插畫師們議論,然插畫著作授權使用同意書及合作契 約皆未提及電子書,此顯非在插畫師們及原告協會授權本本 公司執行出版年鑑之範圍,本本公司亦未告知及取得插畫師 們和原告協會同意,再觀之臺北地院104 年度智字第11號10 4 年10月6 日審判筆錄第22頁「原告訴訟代理人:電子書也 是證人做了之後所有人才知道這件事?證人劉睿龍:包含我 自己,我老實說也是電子書上架之後我才知道的。但是大家 一提出有問題我立刻就跟城邦反應,城邦就立刻下架,城邦 只賣出一本。」顯見電子書未經由原告協會同意及告知被告 、插畫師們並違約製作。
7、綜上,劉睿龍、本本公司從募資、亞洲插畫祭、販售商品營 利到販售電子書,確實皆未告知原告協會及插畫師就先去作 ,造成插畫師對此紛紛擾擾,並對原告協會及被告不諒解, 又劉睿龍為本本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年鑑書籍出版執行單位, 卻一再地擅自以原告協會名義發函給插畫師們,這些都形成 被告之壓力而必須去維護插畫師及協會之權益,至本本公司 販賣電子書後,爭議仍舊持續,對於插畫師授權圖檔的侵害 持續擴大,且本本公司、劉睿龍對於原告協會所發存證信函 亦不給予回應,未提供授權證明及說明,原告協會才會召開 監事會討論理事劉睿龍及本本公司違約事宜,監事會決議委



託律師協助處理,因此原告協會才會發律師函制止劉睿龍及 本本公司繼續為侵害著作權之相關行為,以維權益,後續原 告協會也才會向本本公司、劉睿龍提起民、刑事訴訟,此亦 獲得參與年鑑插畫師聲明支持,是被告基於理事長之職權, 本於監事會、會員意見,並無故意、過失可言。㈡、關於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解釋:
1、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 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而插畫著作授權使用同意書「前言:著作授權人(以下簡稱 甲方),提供相關主題插書檔案共張(下稱本著作物)(詳 如附件),願將相關著作權,依下列之雙方協議,授權台灣 插畫師協會(下稱乙方)使用」、第3 條:「甲方同意獨家 授權乙方…。此獨家專屬授權…」、第5 條:「甲方僅同意 乙方將主題插書作品圖檔使用於《台灣插畫師協會協會年鑑 》書名暫定,及本著作物行銷相關使用。」且合作契約第5 條第2 項「除了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如有印製相關文 宣資料之行為,須於適當位置標示甲方,其相關宣傳圖樣及 文字稿,須經甲方審核同意始可對外公布、印行、張貼、分 送等,但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遲延給予此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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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克斯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布格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