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証傑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政雄等人間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經查
其中被告呂政棟、徐山君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本件原告以呂政棟、徐山君為被告,此部分之訴不合法,又原
告未以呂政棟、徐山君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為當事人不適
格。本院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徐山君之繼承
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呂政棟之完整繼承系統
表,確實核對呂政棟繼承人之年籍,追加呂政棟之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原告迄今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徐山君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
追加被告。
二、提出呂政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確實核對呂政棟之繼承人之
年籍,追加呂政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勿再將已死亡之繼
承人列為被告)。
三、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之書狀(並附具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