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782號
PCDV,106,訴,3782,2018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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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
原   告 王俊雄 
      王吉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王廖美枝
      王志明 
      王志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碧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五項、第六項關於「王志雄」記載,應更正為「王志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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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