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5號
上 訴 人 林正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祥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