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65號
PCDV,106,訴,3165,201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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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5號
上 訴 人 林正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祥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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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