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5號
原 告 伍思敏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展誌律師
被 告 新北市立圖書館
法定代理人 王錦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錦華為被告新北市立圖書館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次按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 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 年7 月6 日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二、查被告新北市立圖書館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高鵬(有委任 訴訟代理人),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7 年1 月1 日 已變更為王錦華等情,此有被告上訴理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 所附王錦華派令可參。然因被告新北市立圖書館前已委任訴 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前段規定,本件訴訟程序 並不當然停止,所為之訴訟程序及判決自仍屬有效。茲被告 新北市立圖書館之法定代理人既有變更,故本件應以王錦華 為被告新北市立圖書館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 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