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梁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振芳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5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