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5號
PCDV,106,訴,185,2018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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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梁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振芳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5 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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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