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75號
PCDV,106,司執消債更,275,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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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孟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52,00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21,544元後,為30,45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99,16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保單解約金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年9月20日壽會貴字第1060913449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14日保單現金價額餘額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7日國壽字第107060276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打零工擔任清潔工作,一個月打掃四次,每月固定收入3,000元,另配偶給予家用費每月20,000元,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3,000元核列。債務人與前夫育有三子女,其中尚有一位未成年,債務人負有扶養義務;債務人與現任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一名(民國100年生),其配偶給予之家用20,000元需負擔一家六口(含聲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人、外勞、公公、婆婆)之膳食費、尿布等日用品費、聲請人本人交通費、勞健保費、室內電話費及聲請人手機費用,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4,155元之更生方案,是將其每月固定之收入3,000元之全數,加計保單解約金之90%用以清償【計算式:(2,425元+89,960)×90%=83,147元;83,147元÷72期=1,155元;3,000元+1,155=4,155元】,且其支出項目均為生活所必需,金額甚為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其配偶楊○○擔任冷凍倉儲管理員,每月薪資30,000元至35,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7年5月2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查,其薪資除作為家庭開支,另需與兄弟一人共同支付外勞薪水;另查聲請人配偶之母親賈○○患有水腦症、雙側硬腦膜下出血、腦膿瘍、聲請人配偶之父親楊○○患有殘疾,此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查,聲請人與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一名就讀國小,且聲請人本人患有第二型糖尿病、頸椎第六七節椎間板突出並嚴重神經壓迫,不宜從事粗重工作並應使用頸圈,此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每月僅有四次外出打零工幫忙打掃之零碎時間,而收入約3,000元,可認已盡力清償,其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已將其個人收入之全部加計保單解約金之90%加入更生方案,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99,160元 2.總清償比例:7.68%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155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4、各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20元 0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410元 03、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42元 0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454元 05、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每期分配金額:930元 0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367元 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62元 08、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870元 0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28元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每期分配金額:72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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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