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原重勞訴字,106年度,1號
PCDV,106,原重勞訴,1,2018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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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達昇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金枝 
人           
上 訴 人 廖偉廷 
      潘振明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莉
瑩、田駿銘田裕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7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8萬1
,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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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